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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青企协创基金于201612月由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筹集300万元正式创立。旨在切实帮扶和支持本地青年创新创业工作,对需要帮助的优质项目,以资助和入股等形式,从技术上和资金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并交给智库团队跟进孵化。创基金以“培育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力量”为使命,让有梦想、有激情、有准备、有能力的创业者在创基金的支持下启航成长。创基金投资获取的部分收益又将回流到协会公益基金,延续公益、慈善的用途,最终达到“以多种形式做公益慈善”的目的。

基金章程

佛山市顺德区青年企业家(青商)协会创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佛山市顺德区青年企业家(青商)协会创基金(以下简称“顺德青企协创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定位:成为青年环球创新、领先创业的驱动器。扶植青年,激励创新,推动创业,弘扬企业家精神。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胜中路11号金域滨江江湾府25202001顺德青年企业家(青商)协会秘书处,邮政编码:528300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叁佰万元整),来源于第六届会员大会会员的捐赠。用于支持顺德区青年创新创业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顺德青企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支持、资助、推广促进社会创新的青年创业项目;

(二)推动业界协作与交流,创新创业扶持模式,营造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创业氛围;

(三)支持促进社会创新、青年创业的各类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担决策职能,对基金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三)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为人正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议事,独立、客观地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理事的2/3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参与涉及投资行为的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参与涉及筹资行为的决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七)保守基金会秘密;

(八)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因故未能出席理事会会议、而会议又不便改期的,理事请假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委托书并要说明是否代表理事进行表决。理事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能超过当次会议出席理事(含委托)总数的1/3,否则,必须改期召开。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做出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做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会监督职责,确认理事会理事成员资格、理事会合法人数、理事会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性,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签字确认。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顺德青企协现届会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需主动告知,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强的专业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经理事会决议的事项,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接受慈善捐赠、出席重大活动;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提议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交理事长决定;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活动所需的行政开支及人员成本;

(三)筹资成本,以及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四)其他符合章程规定与理事会决议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3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其它理事会认为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当年投资项目清单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慈善、公益项目;

(二)由佛山市顺德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继续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5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